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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一知识点汇总

科目一知识点(C1/C2)
目录
- 考试基本信息
- 做题总原则
- 交通违法记分总表
- 速度、距离与时间数字
- 路口、会车、超车与让行
- 高速公路专题
- 交通信号灯与交警手势
- 交通标志识别
- 交通标线识别
- 灯光使用
- 停车、故障与事故处理
- 驾驶证申领、使用与换证
- 酒驾、醉驾与其他处罚
- 安全装置、仪表与车辆常识
- 恶劣天气与紧急避险
- 伤员急救
- 常见真假题与文字陷阱
- 考前一页速记
- 现行依据与更新提醒
1. 考试基本信息
1.1 考什么
科目一主要考查:
-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规章
- 交通信号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
- 安全行车、文明驾驶基础知识
-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
- 机动车登记基础知识
- 道路交通违法记分
- 交通事故处理、紧急避险和伤员急救
1.2 考试形式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题量 | 100 题 |
| 满分 | 100 分 |
| 合格 | 90 分 |
| 考试时间 | 45 分钟 |
| 题型 | 判断题、单项选择题 |
| 当场机会 | 正式考试 1 次,不合格可当场补考 1 次 |
- 一次预约中,第一次不合格可以立即补考。
- 补考仍不合格,需要重新预约。
- 科目一不像科目二、科目三那样受“五次预约上限”限制。
- 无正当理由缺考,通常按本次考试不合格处理。
- 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一般为 3 年,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后续考试。
2. 做题总原则
2.1 题目不知道选什么时,优先级通常是
- 先保护人身安全
- 减速,而不是加速抢行
- 停车让行,而不是鸣笛逼行
- 观察确认安全,而不是直接操作
- 开启相应灯光提示其他车辆
- 能撤离事故现场时,先做好记录再撤离
- 发生伤亡、酒驾、无证、逃逸等严重情况时立即报警
2.2 高频正确词
通常更可能正确:
- 减速慢行
- 停车瞭望
- 主动避让
- 保持安全距离
- 轻踏制动
- 握稳转向盘
- 逐渐减速
- 及时报警
- 保护现场
- 抢救伤员
-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
-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
2.3 高频危险词
通常更可能错误:
- 加速通过
- 紧急制动
- 猛打方向
- 连续鸣喇叭催促
- 从右侧超车
- 占用应急车道
- 原地等待、不设警告标志
- 自行协商后不留证据
- 为避免损失而优先抢救财物
- 立即打开车辆发动机舱盖灭火
例外:题目明确出现“必须迅速驶离危险区”“车辆失火需要立即停车断电”等情境时,要根据具体危险处理,不能机械地只选“慢”。
3. 交通违法记分总表
现行记分档位:12、9、6、3、1 分。
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,满分为 12 分。
3.1 一次记 12 分
| 违法行为 | 记分 |
|---|---|
|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| 12 |
|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 | 12 |
| 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、校车标牌 | 12 |
|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 | 12 |
| 校车、公路客运、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%以上 | 12 |
| 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100%以上 | 12 |
| 校车、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超速 20%以上 | 12 |
| 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超速 50%以上 | 12 |
| 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| 12 |
|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牟取经济利益 | 12 |
12 分速记
酒、逃重伤、假牌证、高快倒逆掉、超速特别狠、超员特别狠、代扣分牟利。
3.2 一次记 9 分
| 违法行为 | 记分 |
|---|---|
| 驾驶 7 座以上载客汽车,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50%以上、未达 100% | 9 |
| 校车、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超速 50%以上 | 9 |
| 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违法停车 | 9 |
|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| 9 |
| 故意遮挡、污损机动车号牌 | 9 |
|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| 9 |
|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| 9 |
|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,或者休息少于 20 分钟 | 9 |
9 分速记
七座超员五成起,高快停车,牌没挂或故意遮污,准驾不符,无资格开校车,大客危运疲劳驾驶。
3.3 一次记 6 分
| 违法行为 | 记分 |
|---|---|
| 校车、公路客运、旅游客运汽车超员不足 20% | 6 |
| 7 座以上载客汽车超员 20%以上、未达 50% | 6 |
| 其他载客汽车超员 50%以上、未达 100% | 6 |
| 校车、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或快速路超速不足 20% | 6 |
| 上述重点车辆在高速、快速路以外超速 20%以上、未达 50% | 6 |
| 其他机动车在高速、快速路超速 20%以上、未达 50% | 6 |
| 其他机动车在高速、快速路以外超速 50%以上 | 6 |
| 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 50%以上 | 6 |
| 运载危险物品未按指定时间、路线、速度行驶,或未悬挂警示标志、未采取安全措施 | 6 |
| 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指定时间、路线、速度行驶,或未悬挂警示标志 | 6 |
|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| 6 |
| 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| 6 |
| 驾驶证被暂扣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 | 6 |
|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 | 6 |
| 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| 6 |
6 分速记
闯灯、占应急、证暂扣还开、轻伤财损逃逸、危险品乱跑、货车超载过半。
3.4 一次记 3 分
| 违法行为 | 记分 |
|---|---|
| 其他载客汽车超员 20%以上、未达 50% | 3 |
| 其他机动车在高速、快速路以外超速 20%以上、未达 50% | 3 |
| 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| 3 |
| 不按规定超车、让行 | 3 |
| 在高速、快速路以外道路逆行 | 3 |
| 遇前方车辆排队或缓慢行驶时,借道超车、占用对面车道、穿插等候车辆 | 3 |
| 驾驶时拨打、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 | 3 |
| 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、停车、避让行人 | 3 |
|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| 3 |
| 载货汽车超载 30%以上、未达 50%,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| 3 |
|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| 3 |
| 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停车后,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 | 3 |
| 公路客运、旅游客运、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| 3 |
| 校车上路前未检查车况,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 | 3 |
|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 4 小时未休息,或休息少于 20 分钟 | 3 |
| 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 | 3 |
3 分速记
开车打电话、斑马线不让、普通路逆行、高快不按车道、故障不警示、排队乱穿插。
3.5 一次记 1 分
| 违法行为 | 记分 |
|---|---|
| 校车、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、快速路以外超速 10%以上、未达 20% | 1 |
| 不按规定会车 | 1 |
| 在高速、快速路以外不按规定倒车、掉头 | 1 |
|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| 1 |
| 违反禁令标志、禁止标线指示 | 1 |
| 载货长度、宽度、高度超过规定 | 1 |
| 载货汽车超载不足 30% | 1 |
| 普通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| 1 |
|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、构造或特征的载货汽车上路 | 1 |
| 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| 1 |
| 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 | 1 |
1 分速记
灯、带、盔、禁令标线、普通车漏检、不当会车掉头倒车。
3.6 最容易混淆的记分题
逃逸
| 情形 | 记分 |
|---|---|
| 致人轻伤以上或死亡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 | 12 |
| 致人轻微伤或造成财产损失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 | 6 |
| 构成犯罪 |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不能只看记分 |
逆行、倒车、掉头
| 情形 | 记分 |
|---|---|
| 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| 12 |
| 普通道路逆行 | 3 |
| 普通道路不按规定倒车、掉头 | 1 |
停车与应急车道
| 情形 | 记分 |
|---|---|
| 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违法停车 | 9 |
| 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| 6 |
| 故障、事故停车后不使用灯光或不设警告标志 | 3 |
号牌
| 情形 | 记分 |
|---|---|
| 伪造、变造或冒用其他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 | 12 |
| 未悬挂号牌,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 | 9 |
| 号牌安装不规范 | 3 |
手机、安全带
| 行为 | 记分 |
|---|---|
| 拨打、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 | 3 |
| 驾驶人未系安全带 | 1 |
3.7 记满 12 分以后
-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驾驶证。
- 普通汽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。
- 学习后参加相应考试,合格后按规定处理。
-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、未达 36 分,除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外,还可能需要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。
-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 36 分以上,还可能需要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。
- 实习期内记满 12 分,注销其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
4. 速度、距离与时间数字
4.1 没有限速标志、标线时
| 道路情形 | 最高速度 |
|---|---|
|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 | 30 km/h |
|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 | 40 km/h |
| 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 | 50 km/h |
| 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公路 | 70 km/h |
口诀
无中线:城三公四;同一线:城五公七。
“同一线”指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,不是“道路总共只有一条线”。
4.2 下列情形最高不得超过 30 km/h
- 进出非机动车道
- 通过铁路道口
- 急弯路
- 窄路、窄桥
- 掉头、转弯、下陡坡
- 遇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,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
- 冰雪、泥泞道路
-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
口诀
进出非道、铁急窄,掉转下坡、雾五十,冰泥牵引都三十。
4.3 高速公路速度
| 项目 | 速度 |
|---|---|
| 高速公路最高速度 | 120 km/h |
| 高速公路最低速度 | 60 km/h |
| 小型载客汽车最高速度 | 120 km/h |
| 其他机动车最高速度 | 100 km/h |
| 摩托车最高速度 | 80 km/h |
高速车道最低速度
| 车道数 | 最低速度 |
|---|---|
| 同方向 2 条车道,左侧车道 | 100 km/h |
| 同方向 3 条以上车道,最左侧 | 110 km/h |
| 同方向 3 条以上车道,中间车道 | 90 km/h |
道路限速标志与以上规定不一致时,按限速标志行驶。
4.4 高速车距
| 速度 | 与同车道前车距离 |
|---|---|
| 超过 100 km/h | 100 米以上 |
| 低于 100 km/h | 不得少于 50 米 |
口诀
过百留百,不过百留五十。
这只是法规中的最低要求,雨雪雾、夜间、路面湿滑时应进一步增大距离。
4.5 高速低能见度“261、145、520”
| 能见度 | 最高速度 | 最小车距 | 操作 |
|---|---|---|---|
| 小于 200 米 | 60 km/h | 100 米 | 雾灯、近光灯、示廓灯、前后位灯 |
| 小于 100 米 | 40 km/h | 50 米 | 上述灯光 + 危险报警闪光灯 |
| 小于 50 米 | 20 km/h | 无固定题库口诀距离 | 上述灯光,尽快从最近出口驶离 |
神级口诀
- 261:200 米、60 速度、100 米距离
- 145:100 米、40 速度、50 米距离
- 520:50 米、20 速度、尽快离开
4.6 停车禁停距离
| 地点 | 禁停范围 |
|---|---|
| 路口、铁路道口、急弯路、宽度不足 4 米的窄路、桥梁、陡坡、隧道 | 50 米以内 |
| 公共汽车站、急救站、加油站、消防栓、消防队门前 | 30 米以内 |
口诀
口五站三。
- “口”类危险点:50 米
- “站”类公共服务设施:30 米
另外,下列地点本身禁止停车:
- 有禁止停车标志、标线的路段
-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
- 人行横道
- 施工地段
4.7 警告标志距离
普通道路发生故障或事故,车辆难以移动:
-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
- 在车后 50 至 100 米 设置警告标志
- 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
高速公路发生故障:
- 警告标志设置在来车方向 150 米以外
- 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护栏外
- 迅速报警
- 能移动的车辆应尽快移至不妨碍交通的位置
4.8 疲劳驾驶数字
-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,应停车休息。
- 每次休息不得少于 20 分钟。
- 困倦时不能靠开窗、喝咖啡、听歌代替休息。
口诀
四小时,歇二十。
4.9 夜间会车
-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,夜间会车应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 改用近光灯。
- 窄路、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也应使用近光灯。
- 跟车距离较近时不得使用远光灯。
5. 路口、会车、超车与让行
5.1 总原则
- 有交通警察指挥,服从交警。
- 有信号灯,按信号灯。
- 有标志、标线,按标志、标线。
- 都没有时,减速或停车瞭望并按无控制路口规则让行。
5.2 无信号、无交警、无标志标线的路口
依次记住:
- 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
- 转弯让直行
- 相对方向右转弯让左转弯
口诀
无控路口先让右,转弯让直,右转让左。
注意:
- “让右”看的是车辆从哪条道路来,不是驾驶人随意判断画面左右。
- 右转车辆一般更容易完成转弯,但它仍要让相对方向的左转车辆先行。
5.3 有交通标志或标线控制
- 有“停车让行”“减速让行”标志的一方让行。
- 支路让干路。
- 无障碍一方优先。
- 环岛外车辆让环岛内车辆。
- 准备进入路口的车辆不得堵塞已在路口内的车辆。
5.4 交叉路口堵塞
即使绿灯亮,也不能进入已经堵塞的路口。
正确做法:
- 停在停止线以外等候
- 不占用路口
- 不在人行横道上停车
- 不借道穿插
5.5 左转弯
- 提前开启左转向灯。
- 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,通常是“小转弯”,不能绕大圈占用其他车道。
- 让直行车辆、行人优先。
- 有左转待转区时,按信号进入待转区,不能把“进入待转区”理解为“立即左转”。
5.6 右转弯
- 提前开启右转向灯。
- 让直行车辆、行人和非机动车。
- 圆形红灯时,在没有禁止右转标志且不妨碍被放行车辆、行人的情况下可以右转。
- 箭头红灯明确指向右方时,不得右转。
5.7 会车规则
有障碍路段
- 有障碍的一方让无障碍的一方。
-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经驶入障碍路段、无障碍一方尚未进入时,应让已经进入的一方先行。
狭窄坡路
- 上坡车先行。
- 但下坡车已经行至中途、上坡车尚未上坡时,下坡车先行。
狭窄山路
- 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。
- 原因:靠悬崖一侧风险更高,应给予优先通行条件。
夜间会车
- 150 米以外切换近光灯。
- 不使用远光灯直射对方。
5.8 超车规则
正确流程
- 提前开启左转向灯
- 变换使用远、近光灯或者鸣喇叭提示
- 从前车左侧超越
- 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
- 开启右转向灯
- 在不影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回原车道
前车正在左转、掉头或超车
不得超车。
不得超车的典型地点
- 铁路道口
- 交叉路口
- 窄桥、弯道、陡坡
- 隧道
- 人行横道
- 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
- 与对面来车存在会车可能
-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
被超车时
- 在条件允许时降低速度、靠右让行。
- 不得故意加速或阻挡。
5.9 掉头
不得掉头的地点:
- 有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标志、标线处
- 铁路道口
- 人行横道
- 桥梁
- 急弯
- 陡坡
- 隧道
- 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
可以掉头时:
- 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
- 先观察、减速、开启左转向灯
- 不得压越禁止标线
5.10 交替通行
遇车道减少、前方拥堵并需要合流时:
- 每条车道车辆依次交替驶入
- 不抢行、不并排挤入
- 常称“拉链式通行”
6. 高速公路专题
6.1 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典型主体
- 行人
- 非机动车
- 拖拉机
- 轮式专用机械车
- 铰接式客车
- 全挂拖斗车
-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km/h 的机动车
-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驶入的车辆
6.2 驶入高速
- 在匝道按限速行驶。
- 开启左转向灯。
- 在加速车道提高车速。
- 观察左侧主线车辆。
- 不妨碍主线车辆正常行驶时并入。
错误做法:
- 在匝道直接停车观察
- 未加速就低速并入
- 强行挤入主线
- 从加速车道超越主线车辆后连续横跨车道
6.3 驶离高速
- 提前观察出口标志。
- 提前变更至右侧车道。
- 开启右转向灯。
- 进入减速车道后逐渐降低车速。
- 错过出口继续前行,从下一出口驶离。
绝对不能:
- 倒车
- 逆行
- 原地掉头
- 停车等待
- 横跨导流线强行驶出
6.4 高速禁止行为
- 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
- 在车道内停车
- 在匝道、加速车道、减速车道超车
- 骑、轧车行道分界线
- 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
- 试车、学习驾驶
- 随意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
6.5 高速发生故障
车辆能移动
-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
- 尽快移至应急车道或不妨碍交通处
- 人员撤至护栏外
- 设置警告标志并报警
车辆不能移动
- 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
- 在来车方向 150 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
- 夜间同时开启示廓灯、后位灯
- 所有人撤离到护栏外
- 拨打报警、救援电话
九字保命法
车靠边、人撤离、即报警。
6.6 爆胎、制动失效时
高速上爆胎不能猛打方向或急刹车,应:
- 双手握稳方向盘
- 松开加速踏板
- 轻柔、间歇制动
- 逐步降低车速
- 稳定驶向应急车道
- 按故障流程警示和撤离
7. 交通信号灯与交警手势
7.1 圆形信号灯
绿灯
- 允许通行。
- 转弯车辆应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、行人先行。
- 路口堵塞时,即使绿灯也不能驶入。
黄灯
-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。
- 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。
- 不能见黄灯就加速抢行。
红灯
- 停在停止线以外。
- 没有停止线时停在路口以外。
- 在没有禁止右转标志且不妨碍被放行车辆、行人的情况下,圆形红灯时可以右转。
7.2 箭头信号灯
- 左箭头:控制左转
- 向上箭头:控制直行
- 右箭头:控制右转
箭头为红色时,对应方向禁止通行,不能套用“红灯可以右转”的一般规则。
7.3 车道信号灯
- 绿色箭头:本车道准许通行
- 红色叉形灯或红色箭头:本车道禁止通行
- 发现前方车道关闭,应提前安全变更车道
7.4 闪光信号
闪光黄灯
- 提示车辆、行人注意
- 确认安全后通过
- 不是“加速通过”
铁路道口红灯
-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,或一个红灯亮:禁止通行
- 红灯熄灭也要观察确认安全,不能盲目冲过
7.5 交警指挥
现场交警手势与信号灯、标志标线不一致时,服从交警指挥。
现行常见 8 种手势:
- 停止
- 直行
- 左转弯
- 左转弯待转
- 右转弯
- 变道
- 减速慢行
-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
文字识别要点
| 手势 | 识别核心 |
|---|---|
| 停止 | 左臂向前上方直伸,掌心向前 |
| 直行 | 交警侧身,两臂展开,其中一臂向胸前摆动 |
| 左转弯 | 右臂向前平伸,左臂在体前摆动 |
| 左转待转 | 左臂向左下方伸出,并上下摆动 |
| 右转弯 | 左臂向前平伸,右臂在体前摆动 |
| 变道 | 右臂向前平伸,掌心向左,并向左水平摆动 |
| 减速慢行 | 右臂向右前方伸出,掌心向下,向下摆动 |
| 靠边停车 | 左臂上举表示停止,同时右臂向前下方摆动 |
手势题强依赖图片角度。不要只按“屏幕左边、右边”死背,应先判断交警身体朝向、哪只手平伸、哪只手摆动。
8. 交通标志识别
8.1 先看颜色和形状
| 类别 | 常见外观 | 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警告标志 | 黄底、黑边、黑图案,通常三角形 | 前方有危险,注意、减速 |
| 禁令标志 | 常见白底、红圈、红杠,多为圆形 | 禁止或限制某种行为 |
| 指示标志 | 蓝底、白图案,多为圆形 | 必须按指示行驶 |
| 指路标志 | 蓝底或绿底,多为矩形 | 方向、地点、距离、道路信息 |
| 旅游区标志 | 棕底、白图案或文字 | 旅游景点方向、距离 |
| 作业区标志 | 常见橙色或黄色警示信息 | 施工、养护、临时交通组织 |
| 辅助标志 | 多为白底黑字或图案 | 说明时间、距离、车型、范围 |
颜色速记
- 黄三角:提醒危险
- 红圆圈:禁止限制
- 蓝圆圈:必须照做
- 蓝绿方牌:告诉你往哪走
- 棕色:旅游
- 橙色:施工或临时作业
8.2 特殊形状必须认识
| 标志 | 外观 | 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停车让行 | 红色八角形,常有“停”字 | 必须停车观察,让优先方先行 |
| 减速让行 | 倒三角,红边白底 | 减速,必要时停车让行 |
| 禁止驶入 | 红色圆形,中间白色横杠 | 禁止车辆从该入口驶入 |
| 禁止通行 | 白色圆形、红色边框,中心通常无图案 | 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 |
| 铁路道口叉形标志 | 叉形 | 铁路平交道口 |
| 注意危险 | 黄底三角形,黑色感叹号 | 其他未单独表示的危险 |
“禁止通行”与“禁止驶入”
- 禁止通行:禁止所有车辆和行人通行。
- 禁止驶入:禁止各类车辆从该入口驶入,通常不禁止行人。
- 看见白横杠的红圆牌,先想到“这个入口不能开进去”。
8.3 禁止停车与禁止长时停车
| 标志 | 外观 | 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禁止停车 | 蓝底红圈,红色叉号“×” | 临时停车和长时间停车都禁止 |
| 禁止长时停车 | 蓝底红圈,一条红色斜杠“/” | 禁止长时间停放,临时上下人员通常须即停即走并服从现场规定 |
口诀
叉号全禁,斜杠禁长。
8.4 限速标志
| 标志 | 外观 |
|---|---|
| 最高限速 | 白底红圈,黑色数字 |
| 最低限速 | 蓝底圆形,白色数字 |
| 解除限速 | 对原限速数字加多条黑色斜线或解除标识 |
口诀
红圈是上限,蓝圆是下限。
8.5 直行与单行路
| 标志 | 外观 | 区别 |
|---|---|---|
| 直行 | 蓝色圆形,白色向上箭头 | 指示车辆只能直行 |
| 单行路 | 蓝色矩形,白色箭头 | 表示整条道路为单向通行 |
| 直行车道 | 蓝色方形,车道与箭头图案 | 表示该车道通行方向 |
识别重点
- 圆形更像命令:“必须这样走”。
- 方形、矩形更像信息:“这条路或这条车道是什么”。
8.6 会车先行与会车让行
| 标志 | 外观逻辑 | 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会车先行 | 蓝底方牌,一红一白反向箭头 | 你这一方向具有优先通行权 |
| 会车让行 | 红圈圆牌,一红一黑反向箭头 | 你这一方向应让对向车辆先行 |
口诀
蓝方我先,红圆我让。
即使有优先权,也不能在对方已经进入狭窄路段时强行抢行。
8.7 注意行人与人行横道
| 标志 | 外观 | 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注意行人 | 黄底三角形 | 警告前方可能有行人 |
| 人行横道 | 蓝底方形 | 指示人行横道的位置 |
口诀
黄三角是提醒,蓝方牌是地点。
8.8 双向交通与分离式道路
| 标志 | 图形逻辑 |
|---|---|
| 双向交通 | 两个相反方向箭头,提示前方由单向变双向或存在对向车流 |
| 分离式道路 | 图案表现道路分开或汇合,提示中央分隔形式变化 |
遇到此类警告标志:
- 提前减速
- 注意对向车辆
- 不随意压越中心线
- 不在视线不良处超车
8.9 常见警告标志
| 标志主题 | 应对 |
|---|---|
| 急弯路、反向弯路、连续弯路 | 提前减速,靠右行驶 |
| 陡坡 | 使用合适挡位,避免空挡滑行 |
| 窄路、窄桥 | 减速,会车时按规则让行 |
| 易滑 | 避免急刹、急转、急加速 |
| 路面不平、高突、低洼 | 降速平稳通过 |
| 驼峰桥 | 注意视距受限 |
| 注意落石 | 快速观察通过,不长时间停留 |
| 注意横风 | 握稳方向盘,降低车速 |
| 隧道 | 减速、按规定开灯 |
| 村庄、学校、儿童 | 减速,随时准备停车 |
| 牲畜、野生动物 | 减速,不突然鸣笛惊扰 |
| 施工 | 按临时标志和人员指挥通行 |
| 事故易发路段 | 降低速度,增加车距 |
| 注意信号灯 | 前方有信号控制 |
| 注意合流 | 观察汇入车辆,必要时让行 |
| 车道减少 | 提前合流,交替通行 |
8.10 常见禁令标志
- 禁止通行
- 禁止驶入
- 禁止机动车驶入
- 禁止载货汽车驶入
- 禁止三轮车、摩托车、非机动车或行人通行
- 禁止左转、右转、直行、掉头
- 禁止超车
- 解除禁止超车
- 禁止停车
- 禁止长时停车
- 限制速度
- 限制高度、宽度、质量、轴重
- 禁止鸣喇叭
看到红圈先问:它禁止的是谁、哪种动作、哪个数值?
8.11 常见指示标志
- 直行
- 向左转弯
- 向右转弯
- 直行和左转
- 直行和右转
- 靠左侧道路行驶
- 靠右侧道路行驶
- 环岛行驶
- 机动车道
- 非机动车道
- 人行道
- 鸣喇叭
- 最低限速
蓝圆牌不是“建议”,而是应遵守的通行指示。
8.12 指路标志颜色
| 道路或信息 | 常见颜色 |
|---|---|
| 一般道路、城市道路 | 蓝底 |
| 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 | 绿底 |
| 旅游景区 | 棕底 |
| 临时施工、绕行 | 橙色或具有显著施工警示色 |
| 辅助说明 | 白底黑字较常见 |
9. 交通标线识别
2026 年要特别注意:新版道路交通标线国家标准已实施,部分道路会逐步更新,不要只凭旧题库里的“某种专用道一定是黄色”判断。
9.1 白线与黄线
新版核心逻辑
- 白色纵向标线:通常分隔同向交通流,也可指示行车方向右侧边缘。
- 黄色纵向标线:通常分隔对向交通流,也可指示行车方向左侧边缘、潮汐车道等。
- 公交专用道标线可逐步由旧式黄色调整为白色,是否允许驶入仍要看道路文字、标志和规定时段。
不变的做题原则
- 虚线:在确保安全、允许变道的条件下可以跨越。
- 实线:通常禁止压越。
- 标志、标线和现场交通组织共同判断,不能只看颜色。
9.2 常见中心线
| 标线 | 含义 |
|---|---|
| 黄色单虚线 | 分隔对向交通,在确保安全并允许的情况下可越线超车或转弯 |
| 黄色单实线 | 分隔对向交通,禁止跨越 |
| 黄色双实线 | 严格禁止双向车辆跨越 |
| 黄色虚实线 | 实线一侧禁止跨越;虚线一侧在安全且允许时可跨越 |
| 白色虚线 | 分隔同向车道,可在安全条件下变道 |
| 白色实线 | 分隔同向车道或边缘,通常不得压越变道 |
口诀
虚线可择机,实线不能骑;虚实看自己这一侧。
9.3 路缘禁停标线
| 路缘标线 | 含义 |
|---|---|
| 黄色实线 | 禁止停放车辆 |
| 黄色虚线 | 禁止长时间停放车辆 |
还应看现场禁停标志、时间说明和地方管理规定。
9.4 停止线、让行线
| 标线 | 外观 | 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停止线 | 路口前横向白色实线 | 遇停止信号停在线外 |
| 减速让行线 | 两条平行虚线或配合倒三角标记 | 减速,让优先方先行 |
| 停车让行线 | 横向实线并配合“停”字或停车让行标志 | 必须停车观察 |
| 人行横道预告标线 | 白色菱形 | 前方接近人行横道,提前减速 |
| 路面倒三角 | 减速让行标记 | 让行,不是普通装饰 |
9.5 导流线
- 常见为白色斜纹或 V 形区域。
- 用于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。
- 不得压线、越线或在导流区停车。
- 错过出口不能跨导流线强行变道。
9.6 网状线
- 常见黄色网状区域。
- 表示禁止停车。
- 即使绿灯,也不能在前方堵塞时驶入并停在网状线内。
- 医院、消防通道、重要出入口附近常见。
9.7 车道方向箭头
- 直行箭头:本车道直行
- 左转箭头:本车道左转
- 右转箭头:本车道右转
- 组合箭头:允许对应多个方向
- 掉头箭头:允许或指示掉头
进入实线区域后不能临时跨线改变方向,应提前选择车道。
9.8 潮汐车道、可变车道
潮汐车道
- 车道方向会按时段变化。
- 按车道信号灯、标志和现场指示通行。
- 不凭经验判断方向。
可变导向车道
- 车道允许方向会随交通需求变化。
- 看上方可变车道指示牌或信号灯。
- 路面锯齿状、斜向短线常用于提醒其可变属性。
9.9 减速标线
- 横向减速标线:一组横线,提醒减速。
- 纵向减速标线:车道两侧菱形块或视觉收窄图案,使驾驶人产生车道变窄的视觉感。
- 看见减速标线应松开加速踏板、平稳制动,不能急刹。
10. 灯光使用
10.1 转向灯
| 操作 | 灯光 |
|---|---|
| 向左转弯、向左变道、准备超车、驶离停车地点、掉头 | 左转向灯 |
| 向右转弯、向右变道、超车后驶回、靠边停车、驶离高速 | 右转向灯 |
| 驶入高速主线 | 左转向灯 |
| 驶离高速进入减速车道 | 右转向灯 |
易错点
- 环岛入口通常不必开启左转向灯,驶出环岛应开启右转向灯。
- 从路边起步驶入车流,通常开左转向灯。
- 靠右停车,开右转向灯。
10.2 近光灯
使用近光灯:
- 夜间有路灯、照明良好的道路
- 夜间与对向车辆会车
- 夜间近距离跟车
- 通过照明条件较好的路段
- 雾、雨、雪、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
10.3 远光灯
可在夜间没有路灯、照明不良且没有近距离车辆时使用。
不得使用远光灯:
- 与对向来车会车
- 近距离跟车
- 通过照明良好的道路
- 可能晃到行人、非机动车或其他驾驶人时
10.4 交替使用远近光灯
夜间通过以下地点,常需要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:
- 急弯
- 坡路
- 拱桥
- 人行横道
- 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
- 超车前提示前车
10.5 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
雾天行驶
开启:
- 雾灯
- 近光灯
- 示廓灯
- 前后位灯
能见度进一步降低时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。
危险报警闪光灯常见使用场景
- 车辆发生故障
- 发生交通事故
- 雾天低能见度按规定使用
-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,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开启
- 临时紧急情况需要警示其他交通参与者
不能把危险报警闪光灯当成违法停车“护身符”。
10.6 示廓灯、后位灯
用于显示车辆轮廓和位置,常见于:
- 夜间行驶
- 傍晚、黎明
- 雾、雨、雪、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
- 夜间车辆故障或事故停车
11. 停车、故障与事故处理
11.1 路边临时停车
- 紧靠道路右侧。
- 驾驶人一般不得离车。
- 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。
- 开启相应转向灯。
-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。
- 禁止在规定的禁停地点停车。
11.2 车辆故障的一般流程
- 尽量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处。
-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。
- 设置警告标志。
- 夜间开启示廓灯、后位灯。
- 人员转移到安全位置。
- 报警或联系救援。
- 不在车道内围观、修车或争执。
11.3 轻微交通事故
符合以下特征时,通常应在确保安全、固定证据后尽快撤离:
- 未造成人身伤亡
- 事实清楚
- 车辆可以移动
- 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或依法可快速处理
处理步骤:
-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。
- 拍摄车辆位置、碰撞部位、号牌、道路标志标线。
-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处。
- 交换驾驶证、行驶证、保险等信息。
- 通过交管或保险快速处理渠道办理。
不得为“等交警”长期堵在路中间。
11.4 必须报警的典型情况
- 有人员伤亡
- 驾驶人无证或准驾不符
- 怀疑酒驾、毒驾
- 当事人逃逸
- 车辆无号牌或涉嫌伪造号牌
- 碰撞公共设施
- 危险品车辆事故
-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责任争议较大
- 车辆无法移动且影响交通
-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
11.5 保护事故现场
需要保护现场时:
-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
- 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
- 抢救伤员
- 报警
- 不随意移动现场物品和车辆
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时,应标明原位置或拍照记录。
11.6 牵引故障机动车
- 应由正式驾驶人操作。
- 软连接牵引装置长度一般应大于 4 米、小于 10 米。
-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都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。
- 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通常应使用硬连接牵引。
- 转向失效、照明信号装置失效且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形,应使用专用清障车。
- 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应由救援车、清障车拖曳、牵引。
12. 驾驶证申领、使用与换证
12.1 当前有效规章
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应重点依据:
- 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公安部令第 172 号
-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
网上仍有大量引用旧“162号令”或更早条文的内容,数字相同的不代表整篇仍然有效。
12.2 C1/C2 年龄
- 申请小型汽车 C1、小型自动挡汽车 C2:18 周岁以上。
- C1/C2 现行规则不再设置统一的最高申请年龄上限。
- 70 周岁以上申请或办理相关业务时,需要按规定通过记忆力、判断力、反应力等能力测试。
- 70 周岁以上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,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 30 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。
12.3 驾驶证有效期
驾驶证有效期分为:
- 6 年
- 10 年
- 长期
换证规则:
- 6 年有效期内,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,换发 10 年有效期驾驶证。
- 10 年有效期内,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,换发长期有效驾驶证。
口诀
六年不满十二换十年,十年不满十二换长期。
12.4 期满换证
- 应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 90 日内申请换证。
- 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。
-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。
逾期注销与恢复
- 超过有效期 1 年以上未换证,驾驶证可能被注销。
- 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 2 年的,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,可恢复驾驶资格。
- 超过可恢复期限,需要重新申领。
12.5 信息变化、损毁和遗失
- 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,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,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换证,常考期限为 30 日内。
- 驾驶证遗失,应申请补发。
- 符合规定的,车辆管理所一般在 1 日内补发。
- 补证后,原驾驶证失效,不能继续使用“找回的旧证”。
12.6 实习期
- 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。
-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,应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。
- 实习期内记满 12 分,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。
实习期限制
不得驾驶:
- 公共汽车
- 营运客车
- 执行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
- 载有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
- 牵引挂车的机动车
实习期上高速
实习期驾驶人上高速,应由持相应或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 3 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。
12.7 驾驶证不得转借
- 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、暂扣的人驾驶。
- 不得使用他人驾驶证。
- 不得买卖分数、代替他人接受处罚记分。
- 准驾车型不符属于严重违法。
12.8 申请、考试中的欺骗和作弊
| 行为 | 后果 |
|---|---|
|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领驾驶证 | 不予受理或办理,500 元以下罚款,1 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|
| 考试中贿赂、舞弊 | 取消考试资格,已通过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,2000 元以下罚款,1 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|
| 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 | 收缴驾驶证、撤销驾驶许可,2000 元以下罚款,3 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|
| 组织、参与上述行为牟利 | 按规定处违法所得倍数罚款,最高可达 10 万元;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|
不要死背旧版“假一吊二撤三醉五逃终生”
这个口诀只能帮助记忆部分期限,却容易把不同违法类型混在一起。考试时应优先认准题目具体表述:
- 虚假材料、考试作弊:通常 1 年
- 欺骗、贿赂取得驾驶证:3 年
- 其他原因吊销:常见 2 年
- 醉驾普通机动车或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:5 年
- 醉驾营运机动车:10 年
- 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: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
12.9 不能申领驾驶证的高频情形
常见包括:
-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器质性疾病
- 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,或有执行中的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、社区康复措施
- 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
-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
-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
- 在法定禁驾期限内
- 驾驶许可被撤销、驾驶证被吊销或依法注销且未满规定期限
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
12.10 机动车登记常见考点
-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依法登记。
- 尚未登记但需要临时上路,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。
- 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,现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转让登记,常考为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。
- 改变车身颜色、更换发动机、车身或车架等属于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。
- 号牌应按规定安装,保持清晰完整,不得遮挡、污损。
-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13. 酒驾、醉驾与其他处罚
13.1 酒驾与醉驾标准
| 状态 | 血液酒精含量 |
|---|---|
| 饮酒驾驶 | 20 mg/100mL 以上,低于 80 mg/100mL |
| 醉酒驾驶 | 80 mg/100mL 以上 |
“喝得少”“意识清醒”“只开一小段”都不能免除责任。
13.2 普通机动车酒驾
首次饮酒驾驶
- 暂扣驾驶证 6 个月
- 处 1000 元以上、2000 元以下罚款
- 记 12 分
再次饮酒驾驶
- 10 日以下拘留
- 1000 元以上、2000 元以下罚款
- 吊销驾驶证
13.3 普通机动车醉驾
-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
- 吊销驾驶证
-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-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
13.4 营运机动车
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
- 15 日拘留
- 5000 元罚款
- 吊销驾驶证
-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
- 约束至酒醒
- 吊销驾驶证
-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- 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
-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
酒驾、醉驾造成重大事故并构成犯罪
-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- 吊销驾驶证
-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
13.5 无证驾驶、交给无证者驾驶
常见后果:
- 处 200 元以上、2000 元以下罚款
- 无证驾驶可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
- 将机动车交给无证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的人驾驶,可能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
13.6 超速 50%以上
- 可处 200 元以上、2000 元以下罚款
- 可并处吊销驾驶证
- 具体记分根据车辆类型和道路类型判断,不能一律认为都是 12 分
13.7 交通事故逃逸
- 逃逸并不等于一定只扣 12 分。
- 是否构成犯罪、是否造成人员轻伤以上、是否只有轻微伤或财产损失,会影响记分和处罚。
- 造成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、保护现场、抢救伤员、报警。
- 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,应标明位置。
14. 安全装置、仪表与车辆常识
14.1 安全带
- 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。
- 驾驶人未系安全带记 1 分。
- 安全气囊必须配合安全带使用,不能替代安全带。
- 安全带应从肩部跨过胸前,不应从腋下穿过。
14.2 儿童乘车
-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前没有统一规定“未满 12 周岁一律不得坐副驾驶”的全国性处罚条款,但多地有更严格地方规定。
- 儿童坐后排并正确使用符合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最安全。
- 不能让儿童坐在成人怀中共用安全带。
- 考试出现地方规定时,以题目给定法规为准。
14.3 ABS 防抱死制动系统
ABS 作用:
- 紧急制动时防止车轮抱死
- 保持一定转向控制能力
- 不能保证任何路面都缩短制动距离
装有 ABS 的车辆紧急制动:
- 用力、持续踩住制动踏板
- 不要反复点刹
- 制动踏板抖动属于系统工作时的常见现象
14.4 安全气囊
- 与安全带配合使用。
- 气囊警告灯常亮表示系统可能存在故障。
- 儿童安全座椅不应随意安装在有启用状态前排气囊的位置。
14.5 常见仪表警告灯
| 图形逻辑 | 含义与处理 |
|---|---|
| 红色油壶 | 机油压力异常,应尽快安全停车检查 |
| 红色温度计和波浪 | 冷却液温度过高,安全停车降温,勿立即开水箱盖 |
| 红色电池 | 充电系统异常 |
| 红色圆圈“!”或“P” | 制动系统或驻车制动提示 |
| 黄色发动机轮廓 | 发动机或排放系统故障 |
| 黄色 ABS | ABS 系统故障,普通制动可能仍在,但防抱死功能可能失效 |
| 黄色轮胎“!” | 胎压异常 |
| 红色安全带人物 | 未系安全带 |
| 红色气囊人物 | 安全气囊系统故障 |
| 蓝色大灯 | 远光灯开启 |
| 绿色左右箭头 | 转向灯或危险报警闪光灯工作 |
颜色逻辑
- 红色:严重警告,尽快安全停车处理。
- 黄色:故障或提醒,尽快检查。
- 绿色、蓝色:功能工作状态提示。
14.6 制动踏板与驻车制动
- 行车制动:脚刹,用于行驶中减速停车。
- 驻车制动:手刹或电子驻车,用于停车防溜。
- 高速行驶时不能突然猛拉驻车制动。
- 制动失效时,可逐级降低挡位,利用发动机制动,并谨慎、逐渐使用驻车制动。
14.7 轮胎
出车前检查:
- 胎压
- 花纹磨损
- 鼓包、裂纹、异物
- 轮胎螺栓
- 备胎和工具
胎压过低:
- 滚动阻力增加
- 油耗增加
- 轮胎发热
- 爆胎风险增加
胎压过高:
- 接地面积减少
- 缓冲能力下降
- 易受冲击损坏
14.8 载物尺寸高频数字
| 车辆 | 载物高度 |
|---|---|
| 重型、中型载货汽车及半挂车 | 从地面起不超过 4 米 |
| 载运集装箱的车辆 | 不超过 4.2 米 |
| 其他载货机动车 | 不超过 2.5 米 |
| 摩托车 | 从地面起不超过 1.5 米 |
| 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 | 从车顶起不超过 0.5 米,离地总高度不超过 4 米 |
载物不得遗洒、飘散,也不得遮挡号牌、灯光和驾驶人视线。
15. 恶劣天气与紧急避险
15.1 雨天
- 降低车速
- 增大车距
- 避免急刹、急转、急加速
- 路面积水时防止“水滑”
- 通过积水路段低速匀速,不中途停车、急加速
- 涉水后轻踩制动,恢复制动效果
水滑时
- 松开加速踏板
- 握稳方向盘
- 不猛打方向
- 不紧急制动
- 待轮胎恢复附着后再调整方向和速度
15.2 雾天
- 开雾灯、近光灯、示廓灯、前后位灯
- 能见度很低时按规定开危险报警闪光灯
- 降低速度
- 增大车距
- 不使用远光灯,远光会被雾气反射形成白幕
- 必要时驶离道路到安全地点等待
15.3 雪天、冰雪路面
- 低速、平稳操作
- 增大车距
- 提前减速
- 避免急制动、急转向、急加速
- 转弯前减速,弯中尽量不急刹
- 使用合适低速挡
- 发生侧滑时不要向相反方向猛打转向盘
15.4 横风
- 握稳方向盘
- 降低车速
- 通过桥梁、隧道出口、山谷时特别警惕
- 遇大型车辆时注意其遮挡和气流变化
- 不能为“纠正偏移”猛打方向
15.5 爆胎
正确处理
- 双手握稳方向盘。
- 保持车辆直线行驶。
- 松开加速踏板。
- 不急踩制动。
- 逐渐减速。
- 安全驶离行车道。
-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。
前轮爆胎
方向更容易跑偏,重点是握稳方向并缓慢修正。
后轮爆胎
车辆尾部可能摆动,同样应稳住方向,避免急转和急刹。
15.6 制动失效
- 保持冷静,连续尝试制动确认。
- 逐级降低挡位,利用发动机制动。
- 逐渐使用驻车制动,不能突然拉死。
-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、鸣喇叭警示。
- 选择避险车道、上坡路或安全障碍减速。
- 不关闭点火开关,以免转向助力、制动助力失效或方向盘锁止。
15.7 转向失控
- 立即松开加速踏板。
- 尽快平稳制动。
- 车速较高时避免紧急制动导致翻车。
- 开启警示灯,提示其他车辆。
- 无法控制方向时尽量减速并选择损失较小的区域停车。
15.8 车辆侧滑
- 松开加速踏板。
- 稳住方向。
- 避免急刹。
- 后轮侧滑时,通常向侧滑方向适度修正方向盘,车辆恢复后及时回正。
- 切忌来回大幅打方向。
15.9 车辆失火
- 立即安全停车。
- 关闭发动机、切断电源。
- 组织人员迅速离车。
- 报警。
-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灭火器。
- 发动机舱起火时,不要把舱盖完全打开,以免大量空气进入导致火势突然增大,可先打开一条缝隙喷射灭火剂。
不要抢救财物而延误撤离。
15.10 车辆落水
- 落水初期尽快解开安全带、打开车门或车窗逃生。
- 电子车窗还能工作时立即降窗。
- 车门因水压打不开,可敲击侧窗边角,不宜死磕前挡风玻璃。
- 不要在车内慌乱等待。
- 逃出后尽快上浮并呼救。
15.11 车辆即将碰撞
无法避免碰撞时:
- 立即制动,尽量降低碰撞速度。
- 握稳方向,避开行人、非机动车、危险品车辆、悬崖等更严重目标。
- 正面碰撞不可避免时,驾驶人应紧靠座椅靠背并做好防护。
- 侧面碰撞时,身体尽量远离撞击侧。
- 不要盲目跳车。
16. 伤员急救
16.1 总原则
- 确保现场安全
- 报警并呼叫急救
- 先救命、后治伤
- 保持呼吸道通畅
- 控制大出血
- 避免二次伤害
16.2 大出血
- 用干净敷料直接压迫伤口。
- 抬高受伤肢体,但怀疑骨折时谨慎。
- 不随意拔出刺入身体的异物。
- 止血带应谨慎使用并记录时间。
- 伤员出现面色苍白、冷汗、脉搏快,可能休克,应保暖并尽快送医。
16.3 骨折
- 不随意移动骨折部位。
- 先固定后搬运。
- 固定范围通常包括骨折部位上下两个关节。
- 开放性骨折不要将外露骨端塞回。
- 怀疑脊柱损伤时,避免扭转、弯曲伤员身体。
16.4 昏迷
- 检查呼吸。
- 保持呼吸道通畅。
- 无呼吸、无正常循环迹象时,在具备条件并掌握方法的情况下实施心肺复苏。
- 有呼吸但意识不清,可在排除脊柱伤风险后采取稳定侧卧位。
- 不给昏迷伤员喂水、喂药。
16.5 烧伤
- 脱离热源。
- 用流动冷水冷却烧伤部位。
- 覆盖清洁敷料。
- 不涂牙膏、酱油、油脂等。
- 不撕扯与皮肤粘连的衣物。
- 大面积烧伤应尽快呼叫急救。
16.6 搬运伤员
- 非必要不随意搬动。
- 现场存在起火、爆炸、二次碰撞等危险时,应尽快转移到安全处。
- 怀疑颈椎、脊柱损伤时,多人保持头、颈、躯干在同一直线上搬运。
- 不能用一个人拖拽方式随意搬运重伤员。
17. 常见真假题与文字陷阱
17.1 “只要绿灯就能通过”
错误。
路口堵塞、行人正在通过、前方有危险时,即使绿灯也不能强行进入。
17.2 “黄灯亮时应加速通过”
错误。
已经越过停止线可继续通行;未越过停止线应停车。
17.3 “红灯时任何方向都不能通行”
不完全正确。
圆形红灯下,在没有禁止右转标志且不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的情况下,可以右转;箭头红灯则对应方向禁止通行。
17.4 “远光灯照得更远,雾天更安全”
错误。
远光会被雾气反射,使视线更差。雾天用雾灯、近光灯等。
17.5 “有 ABS 就一定能缩短制动距离”
错误。
ABS 主要防车轮抱死并保留一定转向能力,某些松软、冰雪路面上制动距离未必更短。
17.6 “发生爆胎要立即紧急制动”
错误。
应握稳方向、松加速踏板、逐步减速。
17.7 “高速错过出口可以在应急车道倒回去”
严重错误。
继续行驶,到下一出口驶离。
17.8 “开启双闪就可以临时违法停车”
错误。
危险报警闪光灯用于警示,不能赋予违法停车权利。
17.9 “有优先权就可以不减速”
错误。
优先权不等于绝对路权。仍应观察、减速,避免事故。
17.10 “未满 12 周岁全国一律禁止坐副驾驶并扣分”
错误或表述不严谨。
全国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前没有统一设定这一扣分规则,但部分地方性法规有更严格要求。安全上应让儿童坐后排并使用合适儿童安全座椅。
17.11 “公交专用道一定由黄色标线分隔”
过时。
2026 年新版标线标准实施后,部分公交专用道会使用白色纵向标线。是否可进入要看专用道文字、标志、时段和现场规定。
17.12 “任何超速 50%以上都是 12 分”
错误。
记分取决于:
- 什么车型
- 在高速、城市快速路还是普通道路
- 超速比例
普通小型汽车在普通道路超速 50%以上常见为 6 分;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超速 50%以上为 12 分。
17.13 “所有事故逃逸都是 12 分”
错误。
- 轻伤以上或死亡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:12 分
- 轻微伤或财产损失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:6 分
- 构成犯罪:另行追究刑事责任
17.14 “遮挡号牌和伪造号牌都是 12 分”
错误。
- 伪造、变造或冒用其他机动车号牌:12 分
- 未悬挂、故意遮挡或污损:9 分
- 安装不规范:3 分
17.15 “普通道路逆行只扣 1 分”
错误。
- 普通道路逆行:3 分
- 普通道路不按规定倒车、掉头:1 分
- 高速、快速路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:12 分
17.16 题干程度词
注意这些词会改变答案:
- 可以:存在条件时允许
- 应当:法定义务
- 不得:禁止
- 立即:不允许拖延,但仍要保证操作安全
- 尽快:在安全条件下迅速完成
- 任何、所有、一律、只要、必然:绝对化措辞,常是陷阱
- 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:右转、掉头、变道题的关键条件
- 尚不构成犯罪:记分题的重要边界
18. 考前一页速记
18.1 必背数字
科目一:100题,90分合格,45分钟
无中心线:城市30,公路40
同方向一条机动车道:城市50,公路70
特殊危险情形:最高30
高速:最高120,最低60
高速车距:速度过100留100米;低于100不少于50米
低能见度:261、145、520
普通故障警告牌:50~100米
高速故障警告牌:150米以外
禁停距离:口50,站30
夜间会车:150米外换近光
连续驾驶:4小时,休息20分钟
软连接牵引:大于4米、小于10米
驾驶证:6年 → 10年 → 长期
期满换证:提前90日内
实习期:12个月
70岁以上:每年体检,周期结束30日内提交
酒驾:20~不足80 mg/100mL
醉驾:80 mg/100mL以上18.2 必背让行
无控制路口:
1. 让右方来车
2. 转弯让直行
3. 右转让相对方向左转
会车:
1. 有障碍让无障碍
2. 狭窄坡路上坡先
3. 下坡已在途中,下坡先
4. 狭窄山路不靠山体一方先18.3 必背扣分
12分:
酒驾;轻伤以上/死亡逃逸;假牌假证冒用;
高速快速路倒车逆行跨中央分隔带掉头;
重点超速、超员;代扣分牟利。
9分:
高速快速路违法停车;
未挂号牌、故意遮挡污损;
准驾不符;无资格开校车;
大客危运疲劳驾驶。
6分:
闯红灯;
高速快速路占应急车道;
暂扣扣留期间开车;
轻微伤或财损逃逸;
货车超载50%以上;
危险品违规运输。
3分:
开车打手持电话;
人行横道不让行;
普通道路逆行;
高速快速路不按车道;
排队穿插;
故障事故停车不警示。
1分:
不系安全带;
不按规定用灯;
违反禁令标志、禁止标线;
普通机动车逾期未检;
不按规定会车;
普通道路不按规定倒车、掉头。18.4 标志速认
黄底三角:警告
红圈圆牌:禁止、限制
蓝底圆牌:必须按指示
蓝底方牌:一般道路信息、地点、车道
绿底方牌:高速、快速路信息
棕底:旅游
红八角“停”:停车让行
倒三角:减速让行
红圆白横杠:禁止驶入
白心红圈:禁止通行
红叉停车牌:禁止停车
单斜杠停车牌:禁止长时停车
红圈数字:最高限速
蓝圆数字:最低限速18.5 紧急情况
爆胎:握稳、松油、缓慢减速,不急刹不猛打
制动失效:降挡、发动机制动、渐用手刹,不熄火
失火:停车、熄火、撤离、报警,舱盖只开缝
落水:尽早开窗开门,必要时破侧窗
高速故障:车靠边、人撤离、即报警
伤员:先救命后治伤,止血、通气、固定,少搬动19. 现行依据与更新提醒
本资料截至 2026 年 7 月重点核对了以下现行文件: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
- 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公安部令第 172 号,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
- 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公安部令第 163 号,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
- 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公安部令第 164 号
- GB 19522—2024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,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
- GB 5768.2—2022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:道路交通标志》
- GB 5768.3—2025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3 部分:道路交通标线》,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
- GB 5768.9—2025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9 部分:交通事故管理区》,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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